第一条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员发展对象(以下简称“推优”),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,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可靠接班人、合格建设者、加强党员队伍建设、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;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政治热情,增强共青团组织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。推优是党组织发展党员的重要环节和依据之一,为使我院推优工作进一步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科学化,根据《湖北省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(试行)》和《武汉工程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细则》的规定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订本细则。 第二条 团的各级组织要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认真落实。推优工作应立足培养教育,坚持标准,提高质量,突出重点,有组织、有计划地进行。 第三条 推优工作在学院党委组织部指导下,在院团委的领导下,由系部团总支负责组织实施,团支部负责具体推优工作,是推优工作的基本单位。推优工作必须坚持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、集体决定的原则和党团委衔接的原则,成熟一个推荐一个。 第四条 28岁以下的青年入党,应从团员中发展;发展团员入党,必须经团组织推荐。 第二章 推优对象的条件 第五条 凡年龄在28岁以下的青年入党,参加团内生活一年以上,志愿申请入党,经组织教育培养,表现优秀的共青团员,均可作为推荐对象。 第六条 推荐对象的基本条件如下: 1.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坚决拥护并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 2.积极向党组织靠拢,及时自愿递交入党申请书; 3.学习目的明确,学习态度端正,学习成绩良好。确定推优前,补考不得超过两门,且补考或重修无不及格课程。学年或跨学年的两个学期学业成绩平均分70分及以上,且无不及格课程; 4、积极参与学院各类集体活动,关心集体,团结同学,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; 5、身体素质好,达到《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; 6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校纪校规和团的各项纪律,行为举止文明,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,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和不良现象作斗争; 7、参加过团校学习,顺利结业。 第七条 在校期间获以下奖励奖项之一者,可优先推荐: (一)获国家、省、市、校级表彰者; (二)获“优秀青年志愿者”、“优秀团干部”、“优秀团员”或其他团内评优评先(含团校优秀学员)受表彰者; (三)获学院奖学金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、“三好学生”及“三好学生标兵”者; (四)其他表现突出者。 第三章 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八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、教育,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,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,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。 第九条 团组织对全体团员要加强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,特别要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、党的基本知识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全面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,端正入党动机,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。 第十条 团员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后,党支部应及时通知其所在团支部。团支部应及时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登记,加强对提交入党申请书青年团员的培养。 第四章 推优的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团总支推优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。根据上级党、团组织规定,工作按自下而上的原则进行。具体步骤如下: 1、团支部组织本支部团员认真学习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学生党员发展等相关文件制度,明确团员青年对中国共产党党员标准的认识; 2、团支部核实本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学生基本情况及在校表现等,并根据情况择优拟定推荐人选; 3、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,介绍拟推荐团员的情况,对团员进行民主评议,确定推荐对象。 4、团支部汇总团员大会意见,形成支部意见,将推荐对象填好的《共青团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“推优”对象审核表》报告系部、校区团总支审批。 5、团总支就支部推荐结果听取辅导员、班主任意见,召开团总支委员会进行审批,确定推优名单; 6、团总支公布推优名单,进行3天公示。公示无异议后,将结果向系部、校区党总支或党支部汇报,同时报院团委备案。 第十二条 团支部、团总支在推优工作中必须坚持集体讨论的原则。对推优对象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,不要急于作出决定,待对推优对象作出进一步培养考察后再行讨论。 第十三条 党支部对团组织推荐的推优对象,应及时讨论研究,并反馈给团组织。 第五章 推优工作的要求 第十四条 推优工作在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,必须积极争取党支部的指导和帮助,坚持“党建带团建”。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推优工作,务求实效。 第十五条 各团支部在推优时,严格按照“成熟一个,推荐一个”的原则和“自愿”的原则;严格按照程序办理,把工作落到实处,避免片面性、随意性,防止“走过场“等形式主义;不准拉帮结派,不准徇私舞弊,不准弄虚作假,不准“一言堂”的情况发生。 第十六条 各级党团组织对在推优工作出现违背本《细则》的行为,要及时纠正,对在推优工作出现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,对情节严重的,要报请上级党团组织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。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《细则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。 第十八条 学院授权院团委负责解释。 (责任编辑:admin) |